吕小姐2004年入职东莞某公司,2012年6月育有一孩。小孩1周岁前,吕小姐每天回家哺乳1小时。后该公司设置“哺育室”,要求吕小姐必须在哺育室哺育。但哺育室缺少窗帘、门锁、桌椅等设施,吕小姐拒绝在此哺乳。双方发生争吵,最终公司在2013年年初将吕小姐解雇。吕小姐起诉公司索赔。 35岁的吕某是东莞某电脑公司女工,因怀疑出现先兆性流产症状,于2013年1月10日向公司申请停薪留职,为期2个月。期满后吕某出于保胎目的,委托同事将停薪留职期延长4个月,但公司不予批准。随后吕某提交医院的《疾病诊断证明书》,公司依然不批准。2013年3月14日,公司以吕某旷工3个工作日为由将其开除。吕小姐将公司告上法庭。 [法官释法] 法官认为,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妇女在孕期受特殊保护的权利。吕某向公司递交了相关证明需要休息进行保胎治疗。公司决策层不予批准缺乏理据,后又将其开除,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,判决公司赔偿吕某47838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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